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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合作社(本社)董事会根据本社章程第46(x)条所赋予之权力,制定上述计划的下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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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及名称
本细则由本社董事会(“董事会”)拟定、名称为“自立合作社社员抚恤金计划细则”(简称本细则),以规定自立合作社社员抚恤金计划的范
畴与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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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计划之目标
在社员逝世后,向其家属付出抚恤金以示纪念及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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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效日期
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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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之经费来源
本计划将获得由董事会随时按照本社章程批准的年度拨款及/或来自各方面的捐赠或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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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先决条文
a) 本计划公开予所有合格之社员,即已经缴交以及/或拥有最少100令吉股金并且社员藉已达到至少3年者。
b) 入社不足3年之新社员逝世,将无法在本计划下享益。
c) 凡在此计划下享有利益的社员将被视为同意一旦他逝世时,其在本社的股份将转让至被提名者或有关的亲属。
d) 在本计划推行后,社员从其他社员承购、转让或继承的本社股份必须满三年后,方可获计算享有本计划下的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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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请手续
a) 所有申请须填妥有关表格,并且连同呈上所有已经确认的辅助文件,譬如身份证及死亡证书或埋葬证书,有关社员死亡后于180天内呈交
本社。
b) 没在社员死亡后180天内呈交本社的逾期申请,无论基於任何理由将不受理及不可享受此计划下的利益。
c) 不完整的申请表格将一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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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利益数额
a) 300令吉或董事会随时决定或根据预先制定标准和方式计算的数额予一位逝世之社员。
b) 在本细则第五及第六项条件前提下,有关利益得在董事会行使绝对权力下决定,并在适合地点及时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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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修改细则与终止计划
董事会有绝对权力在必要时随时修改及删除本细则条文以及终止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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